申请执行人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人,现住XX市X区XX职工,住X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人,原XX市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室。
申请执行人甄XX与被执行人杨XX、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上诉人甄XX与被上诉人杨XX、被上诉人李XX一致认可上诉人甄XX与被上诉人杨XX之间关于XX区X村XX幢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冷水滩字第XX号)的房屋买卖有效,该房屋归上诉人甄XX所有。二、上诉人甄XX自愿代被上诉人杨XX偿还所欠被上诉人李XX借款35000元整,此款于2010年8月12日前一次付清。访款由被上诉人杨XX日后归还给上诉人甄XX;三、上述款项由上诉人甄XX付清给被上诉人李XX后,被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李XX在房产局设立的本案涉案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作废,付款后三日内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相关手续。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XX、李XX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