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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阳XX与被执行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阳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XX路。

被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老党校旁。

申请执行人欧阳XX与被执行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欧阳X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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