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乡X组。
被执行人汤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镇X街XX号。
被执行人何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亭正堂组。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组。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29668.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7500元,现有债权22168.63元未实现。现被执行人汤XX、伍XX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伍XX又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新华
审判员何永恕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