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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冷执字第14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干部,现住XX省XX市X区X路XX号X栋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张XX(又名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X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08年6月7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XX在XX区X组冷耐公路XX有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座落在XX区X组冷耐公路西侧,其产权证号永房权证XX字第XX号房屋一栋。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晖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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