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清某,住所地XX市X村。
负责人邓X,该清某组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村。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赵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号X栋X单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XX公某、赵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公某、赵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公某、赵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公某、赵X银行存款(略)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