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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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11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艾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XX区X村XX号。

被执行人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区X村XX号。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XX公某,地址:XX市XX中心XX市商业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李XX,公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湖南省XX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孔XX、伍XX、XX公某、XX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孔XX、伍XX、XX公某、XX公某在银行的存款577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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