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艾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XX区X村XX号。
被执行人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区X村XX号。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XX公某,地址:XX市XX中心XX市商业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李XX,公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湖南省XX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孔XX、伍XX、XX公某、XX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孔XX、伍XX、XX公某、XX公某在银行的存款577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