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XX公某职工,住XX宿舍。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某董事长。
第三人汪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厂宿舍。
第三人张XX,男,19XX年X月日出生,汉族,XX市X区XX路XX号X楼X单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XX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已将公某现有的财产转移到汪XX、张XX的名下。房屋租赁收入由汪XX、张XX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汪XX、张XX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