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冷水滩区某某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调解,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调解。
本案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蒋翠霞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