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村XX号。
被告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村委会XX号。
原告潘XX诉被告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XX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XX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熊XX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