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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次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保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6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郭xx以600元的价格收购了明知是胡xx、顾xx(均已判刑)盗窃来的一台广玲牌助力车。经物价鉴定,该台助力车价值2430元。事后经公安机关安排,由郭xx打电话给顾xx,将顾xx抓获。该院以被告人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但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晚上,胡xx、顾xx(均已判刑)在冷水滩区盗窃广玲助力车一辆,次日晚上,胡xx、顾xx将所盗车辆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郭xx,郭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2430元。

另查明,201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郭xx配合公安机关在冷水滩区肖家园办事处路口将顾xx抓获。

还查明,被告人郭xx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30日被本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证人胡xx、顾xx的证词、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郭xx立功情节的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x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盗窃犯顾xx,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某、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4个月28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青青

二0一一年一月二某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最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哦不能呢干活超过二某,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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