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诉被告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端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玉珍、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盘某付给原告雷某借款230万元及利息60万元(以2009年12月25日起计息),共计人民币290万元,余下利息原告雷某自愿放弃。该款被告盘某于2011年6月底前付150万元,2011年7月底前付100万元,2011年8月底全部付清。
本案诉讼费30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76元,被告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莫端剑
审判员冯玉珍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