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乙,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略)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