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1,男。
被告何某2,男。
被告何某3,男。
被告何某4,男。
被告何某5,男。
被告何某6,男。
被告尹某,男。
被告何某7,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尹某、何某7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政策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某(略)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何某2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