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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尹某、何某7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1,男。

被告何某2,男。

被告何某3,男。

被告何某4,男。

被告何某5,男。

被告何某6,男。

被告尹某,男。

被告何某7,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尹某、何某7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政策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某(略)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何某2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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