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相识自由恋爱,后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小孩赵某,于2001年9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赵某由被告赵某抚养成年,被告赵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张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赵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