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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共计欠款14515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需资金周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14515元及利息3919.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只同意逐步归还原告。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于2012年6月26日偿还原告徐某饲料款7000元,余款7515元由被告汤某在2013年1月30日前偿付给原告徐某;如果被告汤某未按期偿还饲料款,原告徐某有权要求被告汤某一次性偿还饲料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汤某按全部欠款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被告汤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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