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邝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
被告罗某,女。
原告邝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2012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邝某与被告罗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双方均有残疾。婚后共同生活了几个月,被告突然不知去向,当时原告及被告家人经多方寻找均未找到,数年后发现系被他人拐卖至广东汕头。此后原告也再未去找被告,被告一直在广东汕头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邝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邝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