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八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豫x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5线6公里加45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内黄某张龙乡X村顾某安驾驶的河南x机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面包车翻车,造成面包车乘坐人周某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八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周某甲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及家属自愿达成协议,被害人及家属不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李某某、周某乙、来某某、周某丙、周某丁、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八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辉
审判员韩学林
代理审判员刘瑞敏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