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王某、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乙诉称,2002年,两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室内油漆粉刷工程,原告如约完工后,两被告仅支付几千元工资后一直拖欠不付,至2010年2月11日还下欠12400元。被告王某于2010年2月11日给原告出具下欠124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持欠条多次向两被告追索欠款未果。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李某乙起诉的事实属实,该款系两被告修建房屋时所欠,应该给其支付。被告毛某辩称,原告李某乙起诉的事实属实,该款系两被告修建房屋时所欠,但两被告已于2010年11月8日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毛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8日协议离婚。原告李某乙于2002年为被告王某、毛某共同修建的房屋进行室内油漆粉刷工程,至2010年2月11日,两被告仍下欠原告李某乙油漆粉刷工资12400元。被告王某于2010年2月11日给原告李某乙出具下欠124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李某乙持该欠条多次请求两被告支付欠款,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工资12400元,并自2010年2月1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于2012年5月1日前给原告李某乙支付下欠的油漆粉刷工资12400元,被告毛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