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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预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09)张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周某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周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周某于2010年11月18日将阿波罗大酒店租赁给刘家福经营,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刘家福于2011年3月30日应付被执行人徐某、周某承包租金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周某在刘家福处的应收阿波罗大酒店承包金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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