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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某预执字第01-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地址在武陵源区武陵大道X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与被执行人侯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某、郑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某、郑某夫妇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郑某夫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某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整,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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