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09)张某执字第7-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张某拥有的夜泊秦淮大酒店的经营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澍、张某在步步高超市的全部租金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澍、张某拥有的夜泊秦淮大酒店经营权的查封及在步步高超市全部租金收入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