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界市X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0)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3578元;
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