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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行执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张家界市X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X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张家界市X区人,居民,住(略)。系陈某丁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月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某丁和钟某夫妇于2010年2月6日在张家界市X区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分别对男方陈某丁征收社会抚养费11274元、对女方钟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1274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7月9日对陈某丁和钟某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陈某丁、钟某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1274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丁和钟某各负担25元。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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