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覃某乙,又名覃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0年3月16日,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签订了家庭旅馆租赁承包合同书:年租金35000元,租期三年。原告覃某甲给被告覃某乙于2010年3—4月先后分六次支付2010年租金35000元,2010年8月11日给付财产担保金2000元,2010年10月24日给付2011年租金20000元。2010年11月10日至12月5日,被告覃某乙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后,被告覃某乙以原告覃某甲未按时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11年3月9日原告覃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覃某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覃某甲返还被告覃某乙房屋及附属设施等;
三、被告覃某乙返还原告覃某甲2011年租金20000元及财产担保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四、以上条款的履行时间均为2011年4月16日;
五、原告覃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各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