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杨某,男,1971年01月2鋈海搴。虾∧彩绨叵傧惫W镇X村X号,现租住(略)。
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杨某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某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湘x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杨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某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湘x小型汽车一辆。
二、扣某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