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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现年32岁,住(略)。

被告袁某某,女,现年32岁,住(略),娘家住鄢陵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我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在王岗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从2002年2月开始各自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查:原、被告二人于2001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订婚,2002年3月1日在临颍县X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11月25日生一男孩孙某康。后双方时因家务琐事生气,感情不和,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对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数年,在婚后的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因事产生一些小的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相互理解,便能使矛盾得以化解,成为一个和睦美好的婚姻家庭: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提出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准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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