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章县X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7日前按判决书的规定执行,但被执行人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郴州宏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6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彭天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晒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