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76-X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乡X村某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余额仅1030.83元,每六个月扣划一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乙日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