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雅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X村山尾华仙茶都D幢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男,60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雅之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持某的‘雅之道’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信誉度良好、使用时间长,在全国范围内作了长时间、持某、多渠道、高密度、高投入的宣传,被执行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停止了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一次性的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元。”此赔偿款当日已履行完毕。同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仕萍
审判员刘应典
代理审判员李某逸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