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于2012年3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X路X幢X层105房(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丘号:112,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04)字第X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谭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