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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XX与被告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XX赔偿原告朱XX车辆损失800元,于2012年6月18日前履行;

二、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朱XX、被告肖XX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文华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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