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冉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冉XX离婚;
二、原告杨XX给付被告冉XX经济帮助费40000元,分别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30000元,2012年6月12日前给付1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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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