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易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乙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乙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乙现在监狱服刑,且其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湘潭县,其主要财产亦在湘潭县X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潭中刑附民执字第X号案件指令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