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乙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李某乙现在监狱服刑,且其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湘潭县,其主要财产亦在湘潭县X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潭中刑附民执字第X号案件指令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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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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