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华,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9月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加之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家远赴广州工作,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双方离婚;2、儿子陈XX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在广州工作,但期间两人多次联系。双方之间因为存在误解,缺乏沟通,致关系不睦。但如果原告能回西安工作,自己也愿意与其加强沟通,一起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与被告刘X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陈XX,现随被告刘X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9月去广州工作,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原告陈XX认为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基础,无法生活,但被告刘X对此予以否认,愿意为了孩子与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称分居系双方发生矛盾及原告工作原因所致,被告刘X也表示愿意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与原告增强沟通、互谅互让,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生活,彼此关心对方,加强沟通,努力化解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一定会好。故原告起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陈XX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光武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赵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