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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机械加工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机械加工厂

负责人刘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厂职员.

申请人XX机械加工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2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2011年9月29日;票号:XX;出票人:陕西XX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三原XX机械有限公司;金额:叁万贰仟元整)]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原XX机械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永桓

审判员周荣

审判员王晓萤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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