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机械加工厂
负责人刘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厂职员.
申请人XX机械加工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2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2011年9月29日;票号:XX;出票人:陕西XX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三原XX机械有限公司;金额:叁万贰仟元整)]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原XX机械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永桓
审判员周荣
审判员王晓萤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