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浏阳市某某宾馆,住所地浏阳市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
事务执行人石某。
被告石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浏阳市某某宾馆、石某、何某、何某、何某、何某、何某、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1802.5元,本院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郑云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芳宜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