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陵区X村X村X组。
代表人朱某,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杨陵区X村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X村村X组应履行的债务为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某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