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XX。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诉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易XX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杨兴华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