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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诉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XX。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诉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易XX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杨兴华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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