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XX。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XX当庭向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纳支付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288元;

二、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仇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