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文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蒋XX。
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人民币4.2万元。被告蒋XX自愿于2013年1月30日之前偿还所欠原告袁XX借款人民币4.2万元;
二、原告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4元,被告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