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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尹X战、尹X东、尹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X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系申请人张XX之父。

申请人尹X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区XX冲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系尹X生之子。

申请人尹X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区XX街XX号楼附XX号,身份证号码:x,系尹X生之子。

申请人尹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系尹X生之女。

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XX、尹X战、尹X东、尹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XX、尹X战、尹X东、尹X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6月28日经株洲市X区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张XX、尹X生于X年X月X日11时7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尹X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张XX与尹X生的子女尹X战、尹X东、尹X协商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故造成尹X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丧某、死亡赔偿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300000元,全额由张XX负责承担。

二、协议履行后,就此结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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