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现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尹XX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