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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芙蓉。

法定代表人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撤回对马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某阳

人民陪审员姜晓华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胜蓝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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