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芙蓉。
法定代表人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撤回对马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某阳
人民陪审员姜晓华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胜蓝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