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商睢区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2007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被告将所属坐落于市X路玖源家园X号楼X单元二楼东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6平方米、产权面积132.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商市房权证(2005)字第x号),以x元价格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了房款。被告于2008年4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但原告通知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时,被告不予配合,致使房屋过户手续至今不能办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依法确认原告所购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住址均不在睢阳区,睢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齐玉
审判员高永春
审判员谢飞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谢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