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寨县绿丰惠超市
经营者:邓某玲
委托代理人唐立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某因与被上诉人鹿寨县绿丰惠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1)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宝华和审判员龙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丁立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众、被上诉人鹿寨县绿丰惠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唐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鹿寨县绿丰惠超市于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向上诉人韦某支付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双方当事人因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互不追究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韦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韦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韦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韦某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当事人予以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1)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徐宝华
审判员龙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