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某,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楚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楚某自愿归还原告刘丽欠款27万元,该款从2015年开始每年的12月30日归还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被告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6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