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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X应履行的债务为13500元。现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12000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执行费1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2011年6月30日前郑X偿还马某平4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郑X偿还马某95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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