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X应履行的债务为13500元。现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12000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执行费1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2011年6月30日前郑X偿还马某平4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郑X偿还马某95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