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某。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某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乙。
法定代理人覃某丙。
委托代理人覃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丙。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某甲、农某、覃某乙、覃某丙、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1)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20元,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邓某
代理审判员刘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骆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