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镇X街。
诉讼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9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赔偿张某明2590元事由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