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原告曹××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1日做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7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缴纳货款45465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80元。
开户银行:××××银行临湘市支行
账号:4429××××000××××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